有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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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判斷

有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判斷

(一)從對事發中行為人對事故的明知程度進行判斷

直接表現犯罪嫌疑人主觀意圖的證據其實不是很多,主要是其自己的口供和其它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因此,在審查案件時,除外注重審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外,要着重通過其它的證人證言對嫌疑人的主觀意圖進行判斷。

(二)從事發後行為人的行為表現上來進行判斷

審查嫌疑人是否具有逃逸的情節,也可以從嫌疑人事發時的行為表現上進行認定。在發生交通肇事後,判斷一個人逃離現場進是否具有逃逸故意,應當從以下行為進行判斷:

1、有無積極搶救傷者的行為;

2、有無立即報警的行為;

3、有無嫌疑人見發生了肇事,致他人勸阻於不顧駕車逃跑、棄車逃跑、編造謊言企圖矇混過關的行為。

如果明知發生了肇事,犯罪嫌疑人仍然實施上述行為,應當認定為逃逸。

(三)從對事發後行為人對現場遺留證據的態度來進行判斷

交通肇事發生後,對肇事者所要求的職責之一就是要保護現場,分清責任。因此,判斷一名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逃逸的故意,也可以從他對現場的態度上進行判斷。如果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實施了隱瞞證據、破壞現場後等等行為的逃離現場的,應當認定其有逃逸行為。

(四)對事故發生後事物的客觀狀態上進行判斷

在司法實踐中,常常碰到犯罪嫌疑人以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為由進行辯解,犯罪嫌疑人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而逃逸的是認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如何認定犯罪嫌疑人明知交通事故發生,也是至關重要的。

二、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8種情形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交通肇事中的逃逸,可以説是很惡劣的情節了,並且因為肇事着的逃逸,有可能導致事故損害結果被擴大,甚至會讓受害人無法及時得到救治而喪命。於是對於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我國一直都是給予了比較重的處罰,甚至還有可能讓普通的交通事故演變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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