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事故肇事逃逸引起二次撞擊會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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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事故肇事逃逸引起二次撞擊會怎麼處罰?

小事故肇事逃逸引起二次撞擊會怎麼處罰?

依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發生小事故逃逸後造成二次事故的,怎樣處罰要依據事故造成的後果而定,不構成犯罪的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性質

關於逃逸行為的法律性質,刑法理論上認識不一,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是“罪後表現説”,認為交通肇事後又逃跑和受重傷的被害人後來又死亡,這二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為的繼續,死亡是重傷後在特殊情況下的必然結果,行為人對被害人可能進一步引起的後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這一心態沒有與進一步的行為相聯繫,也就沒有獨立意義,或者説,逃逸的實質是行為人在趨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結果進一步加重的條件;

二是“獨立行為説”,認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是獨立的犯罪行為,因此應實行數罪併罰或者按吸收犯處理;

其三是“分別情況説”,認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人在犯罪後逃逸並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果是在過失支配下進行的,就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進行的,就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發生事故逃跑了之後那麼必然應會承擔法律的責任,看是否構成犯罪 ,但不管是哪一種當事人都必須概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所以,對於當事人在出了事故之後就一定要懂得如何承擔,從而才不會讓自己的利益愛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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