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後交強險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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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後交強險賠償嗎?

交通肇事逃逸後交強險賠償嗎?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對於保險公司享有追償權的情形進行了全部列舉式的規定,只包括三種情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故從條文內容判斷,不包括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情形。

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在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情況下,法律對於參加了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直接規定了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並未規定在保險公司賠償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對機動車駕駛人享有追償權。而在本條中,又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追償權,故從條文整體內容判斷,法律針對交通事故後逃逸的情況下,保險公司與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了不同的義務。保險公司應賠償,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則墊付與追償。

三、從保險合同約定來看,天平保險蘇州公司與王某某之間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關係。天平保險蘇州公司既然按照強制保險合同的約定收取了保費,在不具有強制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應當依照約定承擔保險賠付責任。而在保險合同對於追償權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並不能取得追償的約定依據。

綜上所述,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保險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後,無論從法律規定上還是合同約定上,均無享有追償權的依據。同時,駕駛人在駕駛中也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及時報警,不要報以僥倖心理,認為自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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