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及其處理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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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肇事逃逸及其處理是怎樣的?

肇事逃逸及其處理是怎樣的?

(一)行為未構成犯罪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處理。

肇事者違章肇事如果只是致被害人輕微傷、輕傷或者只是造成了牲畜(如豬、牛、羊等)死亡的後果,財產損失數額不大。此時如果肇事者逃逸行為本身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肇事者不構成犯罪,對肇事者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的規定,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二)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後逃逸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理

肇事者違章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此時肇事者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肇事者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駕車逃逸,但沒有因逃逸而造成嚴重後果。這種情況符合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對肇事者應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種:

1、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時救助而脱離危險,從而沒有造成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後果。

2、雖然在逃逸過程中已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係。

3、行為人肇事將他人撞成重傷,但並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現實危險性。

(三)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案件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5條規定“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這界定了逃逸緻人死亡的具體範圍。司法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未介入肇事者本人其他加害行為即交通肇事後單純逃逸緻人死亡的情況。

2、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在逃逸過程中介入肇事者的“加害”行為,如拖着傷者逃逸故意到車軋人,將受害人拋入水中,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對此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對肇事者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進行數罪併罰。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由於逃逸行為已成為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因此不應再被作為前一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是由,否則有違“禁止一行為重複評價的原則”。

二、交通事故逃逸保險公司怎麼賠償?

逃逸屬於逃避責任,這種行為保險公司是不會賠付的。

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駕駛證、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學習駕駛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的;

(四)實習期內駕駛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或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五)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

(六)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的;

(七)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

(八)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九)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保險車輛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駕駛員的架勢的過程中出現交通事故時要及時確定現場情況,有意外受傷或者突發事件的應該及時冷靜下來,保護好現場,聯繫執法人員和保險公司進行處理,有人員傷亡的應該及時撥打急救電話,以免造成更嚴重的後果。事故責任的劃分有專業人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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