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麼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麼處罰?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麼處罰?

1、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可能胡被判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一到六個月的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也有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3、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二、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怎麼辦?

1、未介入肇事者本人其他加害行為即交通肇事後單純逃逸緻人死亡的情況。行為人交通肇事將他人撞傷後逃逸,因為過失致被害人死亡,包括行為人肇事後將他人致傷後逃逸,誤以為被害人沒有受傷或傷勢不重而沒有生命危險,或者誤以為被害人已經死亡、被害人會被在場的羣眾或者過往的車輛(如事故發生在鬧市區、過往行人和車輛很多的地區)救助。在這類案件中,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交通肇事卻仍然逃逸,應當均按“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情節處罰。但是如果肇事者致被害人重傷的事故發生在偏僻公路的公路、野外或者是在寒冷的深夜,肇事者明知除了自己以外他人能給予救助的可能性極小,仍然駕車逃逸,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此時肇事者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2、交通肇事後逃逸,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交通事故,即二次肇事的情況。此時也分兩種情形:

(1)肇事者交通肇事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後逃逸,並因後一逃逸行為再次發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前交通肇事行為和後肇事行為均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此種情況下對之按交通肇事罪進行數罪併罰。而適用《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的第三個量刑檔次,在此刑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2)肇事者交通肇事後,駕車逃逸,在逃跑途中以駕車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情況多由於行為人因交通肇事緊張恐懼巍而失控,為逃避罪責而不顧一切,駕車飛馳撞車撞人,造成多人傷亡。行為人主觀上已有過失轉化為間接故意,放任不特定的多數人的死傷結果的發生,客觀上實際危害了或威脅到了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因此對後一行為應按《刑法》第115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則行為人應當對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兩罪承擔刑事責任。

3、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因為肇事者先前的肇事行為和移動受害人的行為引起了其對受害人生命的救助義務,而行為人並沒有履行自己的救助行為,致使受害人受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對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嚴重侵害。因此應當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如果前一肇事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則對肇事者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進行數罪併罰。

4、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在逃逸過程中介入肇事者的“加害”行為,如拖着傷者逃逸故意到車軋人,將受害人拋入水中,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對此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對肇事者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進行數罪併罰。

交通肇事現象在現實生活之中是時有發生的,不少人都因為事故的發生而死亡。對於此類情節較為嚴重的交通事故發生後,一般需要由交通管理部門來認定事故的責任主體,在認定的過程之中,需要判斷事故當事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若構成犯罪,需要將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來處理。公安機關偵查確定罪名成立後,致人死亡的駕駛員極有可能會被法院量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