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多年致人死亡應該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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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判多少年

肇事逃逸多年致人死亡應該怎麼判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從重處罰的情節。交通肇事後逃逸,並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將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如果因逃逸緻人死亡的,將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性質

對於性質的分析從:

1、“罪後表現説”,認為交通肇事後又逃跑和受重傷的被害人後來又死亡,這二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為的繼續,死亡是重傷後在特殊情況下的必然結果,行為人對被害人可能進一步引起的後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這一心態沒有與進一步的行為相聯繫,也就沒有獨立意義,或者説,逃逸的實質是行為人在趨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結果進一步加重的條件;

2、“獨立行為説”,認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是獨立的犯罪行為,因此應實行數罪併罰或者按吸收犯處理;

3、分別情況説”,認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人在犯罪後逃逸並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果是在過失支配下進行的,就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進行的,就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

在發生車禍,大家不要想着怎麼逃避責任,要想着救人。如果因為發生車禍,肇事者逃逸,最後受害者死亡,那麼相當於肇事者是間接殺人,不但要有社會上的輿論,還有承擔心裏上的壓力。後期會帶着深深的內疚在監獄裏度過後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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