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不起訴吊銷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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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不起訴吊銷駕駛證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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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不起訴吊銷駕駛證的規定是什麼

周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一般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但在辦案實踐中出現了這樣一則案例:
6月27日7時許,駕駛員譚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內一人死亡,譚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交警部門經調查取證,以駕駛人譚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後認為,駕駛人譚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因有其他法定情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的規定,決定對譚某不予起訴,也就是所謂的“構罪不訴”,同時告知被不起訴人如不服該決定,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該檢察院申訴。上述即為交通肇事不起訴吊銷駕駛證的內容,謝謝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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