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人傷事故如何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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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人傷事故如何達成協議?

交通人傷事故如何達成協議?

1、事故雙方當事人都願意協商賠償,儘快了結事故糾紛。雙方就賠償達成協議的,立即履行協議,最好達成文字協議。雙方願意協商賠償,需要法律服務機構調解的,可請事故代理中心等法律機構參與調解。

2、由調解人介紹相關情況,並核實雙方當事人身份、車號等情況。

3、由雙方當事人陳述事由,提出各方的主張以及要求。主持人就交通事故損害結果以及雙方責任向雙方質證,詢問當事人是否有異議。

4、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並結合實際情況,闡明案件基本事實,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基本事實是否有爭議。如果雙方當事人對事故事實提出異議,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進行説服教育。

5、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由主持人就雙方當事人責任承擔以及賠償費用的負擔和履行期限,結合案件實際,提出調解協商意見。

6、按規定收調解協商費。

7、製作《協商調解協議書》,事故雙方在協議書的調解欄內,寫明賠償項目、金額和給付方式等內容,雙方當事人和調解員在調解書上分別簽名,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一份,一份存擋備查。

二、哪些交通事故可自行處理?

凡在道路上發生的僅造成車輛物品損失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對發生事故的事實無爭議的,可自行處理現場。

當事人可自行處理事故現場的範圍:

1、駛入逆行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

2、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發生的交通事故;

3、後車與前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發生的追尾事故;

4、駛入禁行線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

5、支路車未讓幹路車先行發生的交通事故;

6、變更車道的車輛未讓本車道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先行發生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日常生活中,不論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還是我國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如果是符合條件的,此時是允許交通事故的雙方當事人之間通過法定的流程進行協商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經過協商之後對相應的事項做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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