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可自由選擇拘役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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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可自由選擇拘役時間嗎?

一、醉駕可自由選擇拘役時間嗎?

醉駕不可自由選擇拘役時間。

駕駛者構成醉駕處罰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一年。醉駕屬於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危害駕駛罪的範圍,是需要根據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如果造成嚴重的後果是需要從嚴處罰的。被判拘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確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醉駕從重處罰情形包括哪些?

(1)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尚未構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

(3)醉酒駕駛營運客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等機動車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駕駛工程運輸車的;

(5)造成他人輕傷且負有主要責任的;

(6)無駕駛汽車資格醉酒駕駛汽車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的;

(8)在被查處時逃跑,或者抗拒檢查,或者讓人頂替的;

(9)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後、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

由於醉駕符合我國適用緩刑條件的規定,因此醉駕拘役是可以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否則的話可以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三、醉駕拘役可以緩刑嗎?

可以適用緩刑,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醉酒駕駛一般都是按照危險駕駛罪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通常是按照拘役這種方式來進行處理。當然了,如果因為醉酒駕駛導致非常嚴重的交通事故產生的話,就是按照交通肇事罪對此進行處罰,並不是按照危險駕駛罪了,所以應當是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規定的具體情況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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