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必須取得對方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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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可以單方申請 ;但需要雙方有仲裁的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經濟仲裁必須取得對方同意嗎?

(一)、提出仲裁申請

這是仲裁程序開始的首要手續。各國法律對申請書的規定不一致。在我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定》規定:

當事人一方申請仲裁時,應向該委員會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簽名申請書:

1、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名稱、地址。

2、申訴人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3、申訴人的要求及所據的事實和證據。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提交仲裁申請書時,應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員,預繳一定數額的仲裁費。如果委託代理人辦理仲裁事項或參與仲裁的,應提交書面委託書。

(二)、組織仲裁庭

根據我國仲裁規則定,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一名仲裁員,並由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首仲裁員,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雙方當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員名冊共同指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

(三)、審理案件

仲裁庭審理案件的形式有兩種:

1、是不開庭審理,這種審理一般是經當事人申請,或由仲裁庭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只依據書面文件進行審理並做出裁決;

2、是開庭審理,這種審理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採取不公開審理,如果雙立事人要求公開進行審理時,由仲裁庭做出決定。

(四)、作出裁決

裁決是仲裁程序的最後一個環節。裁決作出後,審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終結,因而這種裁決被稱為最終裁決。

雙方之間對於經濟問題共有糾紛的話,首先是可以通過調解來解決問題的,雙方之間的調解如果達不成一致同意的話,則向經濟仲裁庭申請相關的經濟仲裁。如果當事人一方認為經濟狀態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話,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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