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拘役2個月找人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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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拘役2個月找人可以嗎?

一、醉駕拘役2個月找人可以嗎?

涉嫌醉駕當然不能找人的,醉駕的整個檢查過程都是有執法記錄儀進行記錄的,若血檢達到醉駕標準,駕駛員已經涉嫌刑事犯罪,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判刑標準是1~6個月的拘役並處罰金,想找人逃避法律制裁,這樣做根本就行不通。

總的來説,在本人已經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還想要找關係逃避法律制裁,這樣做是害人害己的,如果真的有人幫助犯罪嫌疑人將醉駕改成了酒駕,幫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當事人也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機關的辦案流程都是有法可依的,不是哪一位工作人員可以隨便處理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內容規定:

(一)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三)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醉駕從重量刑的情節有哪些?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對於我國的犯罪行為人來説,如果是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是要積極的配合有關的機關執行的,不能脱逃,但是如果是在刑罰的執行期間,行為人存在減刑的情節的,此時經過有關機關的批准之後,也是可以減少行為人的刑事處罰的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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