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了交通事故怎樣找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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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了交通事故怎樣找車主?

一、發生了交通事故怎樣找車主?

發生了交通事故可以通過交警部門來尋找車主。情況如下:

(一)肇事車輛車主為個體户、承包户、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主,僱用司機從事運輸發生交通事故的;

(二)肇事車輛承包、租賃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肇事車輛司機執行職務過程中,擅自進行與執行職務無關活動而發生交通事故,司機承擔賠償責任的;

(四)肇事車輛掛靠單位收取管理費或分享盈利的;

(五)車輛合法佔有人經車主同意,將車輛交與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六)肇事車輛司機非執行職務且未經車主同意,擅自用車,司機應承擔賠償責任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通常情況下車輛扣分怎麼處理?

汽車違章扣分未達12分的,駕駛人可以直接在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繳納罰款,罰款繳納完後,扣分清除;扣分達到12分的,駕駛人需要在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科目一的學習和考試,考試合格的,扣分才會清除;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還應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蔘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

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發生了交通事故之後,應當要冷靜的來進行處理,找到肇事者,然後要求對此進行一定的賠償,當然第一時間還是需要積極的搶救傷者,同時是需要完成報警的,這樣交警部門的工作人員會對此進行一定現場勘查,然後才能夠做出責任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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