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可辭退股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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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人可以將其開除。

法定代表人可辭退股東嗎?

這些情況下法人有權開除股東:

1、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

2、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

法律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百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比如有的公司在其公司章程中約定,如果股東退休、離開工作崗位、調動、自動離職、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終止、辭職、除名,開除,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情況離開本公司,是其全部出資必須轉讓給公司股東,無受讓人的有全體股東認購等等類似的規定。

像這種有限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辭職或被辭退時必須轉讓其出資的相關內容,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嗎?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兩種公司主要類型。在一些高新技術企業或者是一些其他類型的中小型企業裏面有限公司的股東,經常是以志同道合的發展理念,來共同出資籌建公司的。公司的股東一般單位公司的管理層,公司的組建穩定發展,也和股東間的相互信任,相互依賴分不開的。所以任何股東的懈怠,離開或違反了相應的禁止性協議義務的,都有可能使公司遭受到一定的損失。

因此如果有限責任公司在其章程中約定:如果股東離職辭退除名等情況時,將必須轉讓其出資給其他股東的類似內容,由於這一規定並未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也沒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公司章程中的除名條款是合法有效的。

這是因為股東之所以成為股東,是其基於同一公司章程的約定內容,而加入股東序列的。如果股東在成為股東之前,對公司章程的除名條款不認可,該股東可以完全拒絕出資成為該公司的股東的。

所謂股東説明是指在股東不同意的條件下,其他股東通過召開股東會決議的方式解除該股東資格的情形,當然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也是有條件的。

公司法中沒有明確有關股東處理的相關內容,但是公司法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了,如果有限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的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的形式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股東的股東資格是不能“開除”的,公司章程中可以對一些不負責人的股東進行一些約束性或限制性的規定。但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成立之前簽署的,如果之前沒有對此做出約定,日後可以通過修改來增加。其他股東都想讓他退出的話,辦法很多。但股東會不能通過決議來開除一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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