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事故糾紛調解找哪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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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事故糾紛調解找哪個部門?

一、天津市交通事故糾紛調解找哪個部門?

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由以下兩個部門來調解:

1、公安機關的調解

訴訟前,一般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所造成的損失後,召集當事人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並採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2、法院的調解

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如果雙方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事後反悔的,在審理期間,法院仍可就民事賠償繼續調解。

二、公安機關調解交通事故糾紛的流程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天津市居民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在賠償上產生糾紛矛盾,協商不成的可以找相關部門調解,天津市交警部門或者法院都可以接受當事人的申請。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最長三十日,如當事人對調解結果不服,可以向天津市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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