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章處理期限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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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違章處理期限怎麼確定?

交通違章處理期限怎麼確定?

交通違章處理期限是根據處罰單的情況來定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車輛違法後,被交警抓現行的,交警會當場出具罰單。這樣的罰單,必須在15日內到指定銀行交罰款,超過15天未交罰款的,每天收取3%的滯納金,但滯納金的總額不能超過罰款總額;

2、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根據事故發生的綜合情況劃分責任後,對有違法行為的一方要進行處罰,這個處罰單也是必須在15日內交罰款的;

3、機動車在行駛中被道路上的監控拍下的違法行為,例如超速、闖紅燈、壓實線、佔到轉彎、逆行等等違法行為,在網上查到或者在交警隊查到的。這個沒有時間要求,什麼時候去處理都可以,但也要在機動車年審前處理完畢,否則不予年審;

4、機動車停車時,停在了違停的路段,被交警貼條的。這個也可以暫時不處理,等到檢車前一併處理。

二、與交通違章處理期限的法律規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交通違章處罰條例》

第十八條 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第十九條 對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對非本轄區(以直轄市和地、市範圍為界,下同)過境的機動車駕駛員處以二十元以下(含)罰款,由交通民警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

(二)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和高速公路上,對非本轄區過境的機動車駕駛員處以二十元以上罰款,機動車駕駛員向交通違章行為發生地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機動車駕駛員主動提出的。

第二十條 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和乘車人處以二十元以下(含)罰款的,由交通民警作出處罰決定後,當場收繳。

第二十一條 當場收繳罰款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二十二條 交通民警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交到所屬單位。單位應當自收到交通民警上交的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將罰款繳付代收機構。

第二十三條對吊扣、吊銷非本地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處罰決定生效後十五日內,將機動車駕駛證及處罰決定書轉至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不履行罰款處罰決定,拒絕繳納罰款的,除依照本規定執行外,還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行政拘留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通常情形下,駕駛員若是闖了紅燈、或者是不按照規定停放車輛、亦或者是實施了超速、超載、逆行等的行為,那麼駕駛員就有受到被罰款、扣分等處罰的可能。任何駕駛員在違章之後,都需要在規定規定期限內處理違章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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