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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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在很多交通事故中,特別是重大交通事故,都和駕駛人違章駕駛有關。對於無證駕駛、飲酒駕駛等違法行為,交警會對事故責任方做出處罰的決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確規定了交通事故罰則。那麼,交通事故處罰規定是怎樣的?下面我們通過本文做個具體瞭解。

一、交通事故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其違章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符合下列第一、二項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符合下列第三、四項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罰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項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1、造成特大事故,負次要責任以上的;

2、造成重大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

3、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

4、造成一般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

5、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下的;

6、造成輕微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

對前款第一、二項的機動車駕駛員,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的機動車駕駛員,並處吊扣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二、交通事故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綜上所述,駕駛人違章駕駛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重要因素,根據交通事故處罰規定,交警作為行政單位,可以對事故當事人拘留或者罰款,拘留的期限最長是十五天。如果交通事故後果很嚴重,當事人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那麼面臨判刑的可能性就比較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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