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交通事故怎麼處罰?
一、特大交通事故怎麼處罰?
特大交通事故的處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二、特大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三、特大事故調查組的職責如下: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查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發生所應採取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7、特大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瞭解事故的有關情況並索取有關資歷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干涉事故調查的正常工作。
9、特大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後,應報送組織調查的部門。經組織調查的部門同意,調查工作即結束。
交通肇事導致他人死亡或者是致殘等都屬於特大類型的事故,此時交通管理部門的職員不得擅自處理,而是需要先將此特大事故上報給當地的人民政府等指定司法機關,然後成立專門的重大事故調查小組來處理該事故,故此特大事故肇事者的處罰是比較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