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交通運輸管理重傷傷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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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交通運輸管理重傷傷判幾年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重傷傷判幾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般情形下,一人重傷,肇事方負全部或主要責任,未有其他違法情形的,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但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情形之一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由此可見致人重傷也可構成交通肇事罪致人重傷也可構成交通肇事罪。

二、交通肇事如何判刑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刑級(量刑檔次):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處所謂“發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對於違反交通運輸管理的肯定會受到相應的處罰,並且其中如果造成人員重傷的,一般情況下都會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其中如果存在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一般判處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所以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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