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交通事故停車費由誰承擔
一、車輛交通事故停車費由誰承擔?
車輛交通事故的停車費是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承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6條: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二、交通事故車輛扣押的時間一般是多久?
公安交警部門一般情況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車輛的期限為三十日,如果沒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滿後必須放車。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交通事故中交強險拒賠情形有哪些?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強險法定除外責任有四種情形,即:
⑴駕駛人未依法取得駕駛資格;
⑵駕駛人醉酒駕車;
⑶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
⑷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
發生以上四種情形的,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但根據《交強險條例》規定,保險公司依法負有墊付搶救費用的義務,同時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結合《交強險條款》第九條規定,除此之外,“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總之,在交管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根本就不存在着停車費,就算是交管部門把機動車停在了指定的停車場,產生的停車費也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己支付的。等交管部門調查清楚以後,會通知當事人去取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