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財產保全存在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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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財產保全存在哪些問題?

交通事故財產保全是為了能夠順利解決交通事故後續損害賠償事宜,交通事故訴前財產保全是有限制的,在交通事故財產保全後15天內沒有提起訴訟,將會解除保全措施,交通事故財產保全存在哪些問題?詳情請看下文。

交通事故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財產保全存在的問題

一是需到外地辦理保全的比例高。因交通事故糾紛涉及外地當事人、車輛、運輸公司或掛靠單位的情況較多,導致75%以上的此類財產保全案件需要承辦法官前往其他區縣或外省市辦理保全手續,使得辦案週期延長、成本加大。另外,外省市有關部門多不予配合辦理保全手續,增加了財產保全的難度。

二是難以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利益。為確保財產保全的快捷性和祕行性,法院依一方當事人申請而啟動財產保全時不需告知另一方當事人,且由於法院對財產保全申請僅進行形式上的審查,不進行實質審查,導致對於保險公司能夠足額賠付申請人經濟損失的案件,也採取了保全措施,進而影響到被申請人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是人為造成財產損失應予重視。當事人要求保全的財產為肇事機動車的佔此類財產保全案件的95%。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扣車期限約15至20天,法院一般都在此期間內對肇事車輛採取保全措施,因停車場費用相對較高,查封車輛給被申請人帶來較大經濟損失。同時,由於解除保全程序不嚴謹、解除保全期限規定不明確等原因,使得個別案件不能及時解除保全,極易人為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繼續擴大,甚至引發國家賠償

確保擔保財產安全的措施不力。民訴法僅列明瞭採取財產保全的方法,但是對於財產保全中提供的擔保,法院應當採取何種措施確保其不被轉移,沒有明確規定,造成法院在實踐中具體做法各異,易產生疏漏。如以房屋為擔保申請的財產保全,實踐中法院一般只留存房產證的原件或複印件,不向房管部門下發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就無法防止房屋產權在擔保期間被轉移,從而造成擔保措施虛化。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交通事故財產保全的條件以及在保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希望對你有所啟發,謝謝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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