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拖車停車收費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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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拖車停車收費標準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拖車停車收費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後,交警暫扣車輛,不需要當事人或車輛所有權人交納停車費。

《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門稱政府沒有審批劃撥專門的暫扣車輛停放場地,只能委託經營性的停車場停放車輛。既然暫扣車輛停放在經營性的停車場,就得交納停車費。交警部門的該觀點是錯誤的。委託經營性的停車場停放車輛是交警部門的單方行為,並未徵得被暫扣車輛的司機或登記所有人同意(被暫扣車輛的司機或登記所有人並未同意承擔停車費),因此該行為對被暫扣車輛的司機或登記所有人不產生拘束力。

如果被暫扣車輛的登記所有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令交警部門限期發還暫扣的車輛,並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行政強制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八條、《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等法律規定予以賠償,交警部門必然敗訴。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解答如下: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據上所述,公安機關委託的拖車機構向大家收取拖車費,但是收取停車費的行為是錯誤的。

二、交通事故處理處理步驟

1、受理報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後,按照管轄範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

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製作併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

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併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我國法律法規對於道路交通安全駕駛的問題的規定是十分嚴格的,因此我們需要在日常的生活中注意相關的交通安全的保護等問題,不要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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