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誰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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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誰來賠?

機動車被借用期間對他人產生的損害,機動車所有人一般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論是基於同事、家庭、朋友、鄰居還是其他關係的借用,都應如此。在這種情形下,所有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是他作為該機動車的管理者,因為暫時借給他人使用並不能導致管理義務的轉移,儘管所有人此時已經無法直接支配該機動車,但是所有人在借出機動車的時候就必須認識到這一高度危險物可能會給他人造成損害,因此他就應當審查借用人的基本情況(包括駕駛技術,等等),而實際上,也只有他才有可能有效控制該危險的發生。因此從他承擔責任是合適的。即使按照“運行支配+運行利益”的確定標準,主張要求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責任,把基於以上關係的借用看作具有明顯的利益,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因為利益一詞如果從廣義理解,也可以把人際關係變化產生的利益計算進去。

案例

王先生與趙先生是鄰居,兩個人非常要好。某日,趙先生見王先生在院裏洗車,便向王先生借車。王先生知道趙先生沒有駕駛執照,就説:“你開車能行嗎?”湯某説:“沒有問題。”王先生遂將車借給了趙先生。趙先生由於駕駛技術不過關,將騎自行車的李某撞傷,交管部門認定趙先生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車主明知他人無駕駛執照而將車借出,造成交通事故,車主承擔什麼責任的問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的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本案中,機動車所有人王先生對自己的機動車疏於管理,明知趙先生不具有機動車的駕駛資格、駕駛技術不過關,駕車上道行駛可能會有危險,即預見到自己出借車輛的行為與趙先生駕車上道行駛的行為的結合會導致某種損害結果的發生,但其輕信可以避免,仍然將機動車借給趙先生。趙先生不具備機動車駕駛資格,仍然違法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其主觀過錯也屬於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某種損害但輕信可以避免的過失。可見,王先生與趙先生二人是具有共同的過失的,並造成了撞傷李某的同一損害結果,構成了共同侵權,應當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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