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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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範圍
一、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項目包括:
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交強險死亡賠償標準:
1、醫藥費 :如產生了醫療、搶救等費用,按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憑發票確定;必然將發生的醫療費用,憑醫院證明或鑑定機構鑑定書。
2、處理事故費用:死者的親屬為處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亦可向責任人主張,交通費按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三、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
以上各項傷殘、死亡賠償限額應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承擔,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責任劃分依據比例承擔。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衞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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