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各省市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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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各省市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自然人因人格權利遭受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受害人因人格損害而遭受的精神上的痛苦 。 但是在 《解釋》 中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如何計算只是在第十條中做了指導性和概括性的闡述 , 並沒有詳細的計算標準 , 在審批實踐產生一定的困擾。 針對此種情況, 各地法院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司法實踐, 因地制宜的制定了當地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意見 , 為科學、 合理、 合法的作出精神損害撫慰金判決提供了依據。目前已有以下省市法院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一、安徽省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五條

(一)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輕微傷害,不支持賠償權利人的精神撫慰金請求;

(二)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一般傷害沒有構成傷殘等級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為1000元至5000元;

(三) 公民身體權、 健康權遭受的傷害已經構成傷殘等級 , 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結合受害人的傷殘等級確定,一般不低於5000元,但不高於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不低於 50000元,但不高於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權情節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不按上述標準確定。受害人自身有過錯的,應按其過錯程度減少精神撫慰金數額。

二、山東省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

《山東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85.自然人的生命權、 健康權、 身體權等物質性人格權和自然人的名譽權、 姓名權、 肖像權、榮譽權、 人格尊嚴權、 人身自由權、 隱私權等精神性人格權因受到不法侵害, 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害而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 (殘疾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及其他情形的賠償金)的,具體賠償標準規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一千元——三千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一般按照公民賠償標準的五 ——十倍予以賠償。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 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 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提高上述賠償標準,但判決前必須呈報省法院複核。

三、福建省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5、根據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害手段、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行為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嚴重侵權行為、特別嚴重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為的精神損害賠償在1000元—10000元之間酌情判定;嚴重侵權行為的精神損害賠償在10000元—50000元之間酌情判定;特別嚴重侵權行為的精神損害賠償在 50000元—100000元之間酌情判定。

四、江蘇省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

《江蘇省高院、公安廳關於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28、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主持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時,一般不宜超過5萬元。

五、北京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

關於印發《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25、侵權行為致人身體傷殘,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可以根據受害人承受的肉體與精神痛苦情況給予一定金錢慰撫,給付數額可以根據傷殘程度及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予以裁量 。因侵害行為致受害人殘疾的,賠償數額一般不超過我市城鎮職工上一年平均工資收入的5倍 。 受害人身體受到一般傷害, 造成嚴重後果, 確有必要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參照致人殘疾的情況酌減。

26、死者的近親屬以受害人死亡給自己造成精神痛苦為由請求死亡賠償金的,應予支持。賠償金數額可根據致害行為的性質、 致害人的過錯程度、 請求權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與死者的關係等酌定, 但一般不得超過我市城鎮職工上年平均工資的10倍。 死者的近親屬限於死者的配偶、 父母、 子女。 死者的配偶、 父母、 子女缺位的, 形成贍養、 撫養、 扶養關係的其他近親屬有權請求死亡賠償金。

27、對於損害事故的發生,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應根據其過錯的比例酌情減輕致害人的賠償責任,包括經濟賠償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六、四川省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意見》

三、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具體標準

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 應根據精神損害賠償具有撫慰性、 補償性的特點, 並結合我省經濟發展的現狀綜合考慮。 同時, 由於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本身存在一定區別, 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標準時還應當區別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兩種不同情況而定 。

l、因侵權行為致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二十年; 對七十週歲以上的受害人, 年齡每增加一歲少計一年, 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於十年。

受訴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所在的縣(區、市),平均生活費標準,應以政府有關部門統計公佈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早均生活水平為準,不應區分城市和農村。

2、因侵權行為致人殘疾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的上限為100000元。其具體賠償救額的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 =100000元×傷殘等級係數×責任係數。計算殘疾賠償金不應考慮年限。傷殘等級係數,1級傷殘為1;2級傷殘為0.9;依此類推,10級傷殘為0.1。責任係數按照當事人過錯責任的大小確定。如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的,責任係數為1;承擔一半責任的,責任係數為0.5。

侵權行為手段、 情節、 方式特別惡劣的, 殘疾賠償金的數額可適當高於通過上述公式計算出的數額。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與殘疾賠償金系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 侵權人因侵權造成受害人精神損害嚴重後果的,除應當承擔殘疾賠償金外,還應當依法支付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3、侵犯他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監護權、隱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權利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標準原則上應掌握在 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內。 鑑於我省各地經濟發展狀況的差異, 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內確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權利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標準, 由審判人員按照 《解釋》 第十條規定的六種因素綜合確定侵權人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

4、因侵權行為導致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永久性毀損 、滅失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標準適用上一條的規定。

5、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權利的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不受上述最高限額50000元規定的限制,其具體賠償數額應根據侵權人獲利的多少而定。

6、同一侵權行為分別侵害二個或二個以上自然人人格權利的, 侵權人應當按照本意見確定的賠償標準分別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7、在共同侵權案件中,無論被告人數的多少,作為多個被告共同所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均不能超過上述最高限額。

8、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遺體、遺骨 、 隱私的, 無論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人數的多少, 作為被告所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均不能超過上述最高限額。

七、陝西省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

《審判委員會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 1000元,最高不能超過20000元;

二、致人殘疾的,精神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 1000元,最高不能超過20000元;

三、 因民事侵權致人精神損害, 造成嚴重後果的, 精神撫慰金可分為四個等級: 一級15000至20000元,二級10000至15000元,三級5000至10000元,四級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規定的最高限額內仍不足以給當事人精神撫慰的 , 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範圍內決定賠償數額。

八、重慶市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確定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條 下列案件,權利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1)侵犯自然人的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案件;

(2)侵犯自然人的著作鄰接權中的表演者人身權,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權、保護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權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綜合考慮下列因素以決定是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1)權利人的意願是否被嚴重違背;

(2)權利人體現在作品中的精神是否被嚴重歪曲;

(3)是否給權利人的聲譽和社會評價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

(4)侵權人是否因此獲得較大的名譽或經濟利益。

(5)其他嚴重損害權利人精神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人的知名度、 作品的知名度和價值、 當地的社會經濟情況、 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侵權情節、 影響範圍等因素合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一般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三條 權利人可以單獨就精神損害賠償提起訴訟, 也可以與財產權利損害賠償一併提起訴訟。 在後一種情形下, 權利人如果將精神損害賠償列為獨立的訴訟請求 , 人民法院應該就該訴訟請求單獨確定賠償額。

九、廣東省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

《廣東省高院關於在國家賠償工作中適用精神損害撫慰金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

9. 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 應當以喪失人身自由的時間長短為主要依據, 結合其他損害或者損失的情況綜合確定:

(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個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的,五千元以下 。

(3)二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一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的,三萬元以下 。

(4)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的,五萬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的,十萬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的,十五萬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的,二十萬元以下 ;

(8)十年以上的,二十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的,三十萬元以下;

10. 致受損害人重傷、殘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損害人喪失人身自由時間長短限制,在三十萬元以下確定。

十、雲南省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

四、關於損害賠償的範圍問題

14、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得超過5萬元,情況特殊的不得超過10萬元。

十一、河南省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三十條 侵害自然人生命權的, 精神損害賠償費稱為死亡撫慰金; 侵害自然人健康權致殘的, 稱為殘疾撫慰金, 侵害自然人健康權但末致殘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權利或法益有必要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 統稱為精神撫慰金; 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 的規定, 依侵權人的過錯、 侵權行為的情節、 影響和後果以及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程度並結合當事人雙方的特定社會狀況及加害人的認錯態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權,死亡撫慰金參照在5000元一10萬元之間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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