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肇事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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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無證駕駛肇事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交強險保險人承擔的是無過錯的賠償責任,其突破一般保險賠償責任理論,與一般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不同的是,其對違法情形下的損害仍然予以賠嘗,因此,對於無證駕駛導致他人人身損害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需要強調的是,此時的賠償僅針對第三人人身損害,對於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則不予賠償。交強險保險公司在已經實際向受害人支付保險金的前提下,可以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該追償權與傳統保險法理論上的代位追償權不同,這裏所説的保險公司的追償權是代受害第三人向侵權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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