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的不同點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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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三責險的定義在保險條款中一般表述為:投保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投保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法律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交強險在《交強險條例》中的定義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投保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二者間的不同點如下:

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的不同點在哪?

一是保險合同成立的依據不同。

商業三責險是純粹的商業保險,由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一致而成立的,格式合同(條款)不排斥自願性。對於是否投保、選擇哪家保險公司投保,投保人均有自主決定權,保險人是否承保也有自主決定權。而交強險則是具有社會保障功能的法定的責任保險,雖然商業屬性沒有改變,但基於法定強制性,除投保人可選擇法定的保險公司外,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基本上喪失了自主決定權,

二是賠償原則不同。

根據《道交法》的規定,交強險立足於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以便及時、合理地補償其遭受的損失,採用了嚴格責任的賠償原則,即 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機動車方是否存在事故責任,無論事故責任大小,承保公司均需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商業三責險是為了保障投保人的責任風險,彌補投保人的損失,採用過錯責任 原則,保險公司是根據投保人或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應負的責任來確定賠償責任。

三是保險責任範圍不同。

除了《交強險條例》規定的個別事項外,交強險的賠償範圍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責任風險,且不設免賠率和免賠額,將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內。而商業三責險中,保險公司不同程度地規定有免賠額、免賠率或責任免除事項,其將精神撫慰金排除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外。

四是索賠方式不同。

商業三責險在出險後必須由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義務。而交強險在出險後可以由受害人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險人須先行在責任限額內向受害人賠付。

五是保險人向投保人的追償權不同。

商業三責險的保險人對投保人基本上無追償權。而交強險的保險人因為須依法無條件地先行向受害人賠付,在第三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情形中,保險人對投保人行使追償權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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