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交通事故後交強險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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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交通事故後交強險怎麼賠償?

一、醉駕交通事故後交強險怎麼賠償?

根據司法解釋的第18條,醉酒駕駛造成第三者人身損害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但保險公司在理賠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應該説司法解釋採取了一種比較合理的折衷做法,首先明確保險公司應該賠償,體現了交強險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時救助的立法目的;同時又明確由侵權人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體現了對侵權行為的制裁。

按照規定,酒精含量達20毫克到80毫克之間將被認定為酒後駕駛,這種情況下出險,交強險照賠;

但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則屬於醉酒,出險後如果受害者索賠,保險公司可賠償受害者,但事後可向車主索賠。

按照交強險條例規定,交強險責任限額在統一的責任限額下實行分項限額,其中機動車有責任情況下,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但是按照道交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據悉,很多地方法院以會議紀要等方式,要求保險公司在12.2萬元的交強險總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理由主要是:交強險是強制保險,不屬於保險法調整範圍,應當只受道交法和交強險條例調整;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的理解是不管有責無責都要賠付;道交法沒有細分各項賠償數額,交強險條例與道交法規定相悖。

在這些判決中,法院還有一個重要理由是:分項理賠的醫療費用限額1萬元太低,受害人的權益根本得不到有效保障。

但打通分項限額賠償後,直接帶來的是保險公司的賠付增加。有的法院不區分有責無責,無責賠付的1.21萬元的總限額被提高至有責的12.2萬元,只要在限額內都賠償。

除了分項賠付外,對於醉酒等情況下造成的人傷是否賠償,各地司法判決也不一。

按照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有的法院認為,上述規定只是針對醉酒等情況下出現的財產損失不賠,但是人身損失應該賠。

也有的法院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僅可對盜搶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免賠,無證、醉酒駕駛以及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被排除。

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僅在醫療費用的分項限額以內承擔墊付責任,其他人身和財產損失,不墊付不賠償。

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有顯著標志(如字體加粗、加大、顏色相異等),對全部免責條款單獨印刷,並附有“投保人聲明”,投保人已簽字並表示明瞭的,一般就可認定保險公司進行了“明確説明”。

二、酒後駕駛出險商業車險賠嗎

商業險相對於交強險,該保單內的險種可以根據客户自己要求選擇購買,保險公司不能強制要求購買基本險。

商業車險包括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盜竊險、車上人員險、自然險、玻璃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

各保險公司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條款等都有規定,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造成的損失,都屬於保險條款除外責任。

但交強險則規定,“駕駛人醉酒”情況下發生保險事故屬除外責任,但保險公司也要負責墊付和賠償。

對於商業車險來説,酒後駕駛出險保險公司都不予以賠付。

駕駛員酒駕和醉駕的事故責任是不一樣的,醉駕的性質更為嚴重,駕駛員不僅需要承擔罰款和賠償,還會被吊銷機動車輛駕駛證,扣除十二分。事故責任若是有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情況的,責任人應該按照主次責任的比例予以賠償金支付,以及進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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