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法院屬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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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法院屬地管轄

對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糾紛的管轄,可以詳細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我國各個地方都是有自己的法院,並且從縱向上看,我國的法院具體分為了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以及最高法院。那麼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法院屬地管轄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法院屬地管轄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屬於人身財產侵權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故發生地與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可以由兩個法院管轄,一個是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另一個是被告住所地法院。

2、當事故發生地與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時,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對於訴請賠償數額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法律規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受訴法院是當事人對事故發生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選擇權後確定的案件受理法院。受訴法院地如為經濟發達地區相應的數額標準較高,如為貧困地區數額標準較低,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獲賠金額的多少。

3、當事故發生地與被告住所地雖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當事人選擇管轄權對賠償金額沒有區別,但行使法院管轄的選擇有利於當事人方便訴訟。

二、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管轄

1、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級別管轄是指原告提起的訴訟的案件是由那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級別管轄法院包括: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2、就案件的級別管轄而言,一般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重大、複雜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從屬地管轄來看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法院屬地管轄應該是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但要是從級別管轄上面看的話,那麼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基層法官管轄的,當然重大、複雜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屬於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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