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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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中,有緊急情況可以申請訴訟財產保全,那麼關於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條件是怎麼樣的?我們的民事訴訟法上有沒有對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條件作出相關的具體規定?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條件問題,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採取訴訟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這種可能性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臆斷的。有些案件的審理需要較長時間,而爭議的財產有的易於變質腐爛。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處理變賣,折價保存。

第二,採取訴訟保全的案件應當具有給付內容,比如給付一定的金錢、給付某一物品。單純的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判決不具有給付內容,根本不發生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危險,不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但是,在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中兼有給付之訴內容的,可以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

第三,訴訟財產保全主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但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第四,申請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訴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非受訴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請。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為防止因保全錯誤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申請人又無力賠償的情況出現,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於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條件的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當然在實踐中,更多關於訴訟財產保全的問題,如申請書怎麼書寫?在訴訟財產保全的程序是怎麼樣?訴訟保全需要提供擔保?如果您想要更多關於這方面的問題請具體聯繫我們本站,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問題,為您做專業的法律分析,幫助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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