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施救費應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4W

道路交通事故中施救費應如何處理

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施救費應如何處理

1、施救費是指被保險標的遭遇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僱傭人員為了減少事故損失而採取適當措施搶救保險標的時支出的額外費用。

2、施救費不等同於拖車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險車輛出險後,失去正常的行駛能力,被保險人僱傭吊車及其他車輛進行搶救的費用,以及將出險車輛拖運到修理廠的運輸費用屬於施救費。在施救過程中,因施救而損壞他人的財產,如果應有被保險人承擔,該部分損失也屬於施救費。

3、施救費應由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4、施救費屬於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項下賠償。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先行起訴是什麼

道路交通事故的先行起訴是指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的,賠償醫療費是可以先行起訴,先予執行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