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無法查清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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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無法查清該如何處理

一、交通事故責任無法查清該如何處理

近年來,在許多交通事故案件中由於事實不清或其他原因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公安交警部門很難確定雙方的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0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情況下對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均需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過錯,起訴後由法官根據雙方對事實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等綜合情況進行判斷,這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體現。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訴訟至法院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雙方是否存在過錯及責任分配問題。

如雙方都存在過錯,責任按過錯原則分擔;如均無過錯,再依據《民法典》關於公平原則的規定,由雙方承擔公平責任。因機動車都投有交強險,如果損失數額較小,且理賠數額在保險理賠範圍內,受害人只要證明對方有過錯就能有保險公司賠償全部損失,不必證明侵權人責任大小。

可以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綜合分析車輛衝撞危險性的大小、危險迴避能力的程度等因素,判決在速度、硬度及重量的方面存在更大危險性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

所謂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中,在加害人與受害人具有同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法規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危險性大小以及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

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在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中並沒有這一概念,但在許多法律、法規中已經體現了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要求。《民法典》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從立法本意來看,衡量是否屬於高速運輸工具應以是否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為標準,而機動車作為一種現代化的交通工具由於本身的質量、體積及動力等影響,即使以較慢的速度行駛也會對周圍造成影響,這已在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和許多的案例中得到印證。因此,對高速運輸工具的理解應是強調工具本身而不應着眼於是否高速,仍應當考慮關於無過錯責任的規定,從而按照《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第2款規定,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風險大的一方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風險。

二、無法查清的兩種情況有哪些

值得思考的是,在法院也無法查清事故責任的情況下,此類案件該如何審理,這裏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與當事人的行為之間因果關係清楚,但事故責任無法分清。這裏又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在此種情況下,首先應按照機動車有責任的標準由交強險賠償;超過交強險範圍的,再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公平原則分擔責任。二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可直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2.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與當事人的行為之間有無因果關係並不清楚,事故責任更是無法分清。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裁定駁回原告訴請,而不能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在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前,雙方應及時維護現場環境,防止人員身份識別增加工作時的身份識別難度。同時,在交通事故處理中,雙方要積極配合執法人員的工作,推動案件的進展,減少必要的時間浪費。希望廣大司機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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