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的責任認定是在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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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的責任認定是在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逃逸的責任認定是在怎樣的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是由公安機關按照事故現場勘驗和調查的事實,依據交通法規而作出的鑑定。交通事故認定責任的分類有哪些?我國現行的交通事故責任共分五類,即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根據我國交通法規定:行為人造成交通事故主要責任,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機動車輛逃逸現場或者棄車離去行為定性為交通肇事逃逸。

二,構成交通肇事罪具體有以下幾項條件:

1、正常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導致三人以上重傷死亡的

2、無證、飲酒、醉酒導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一人以上的

3、交通事故發生後,機動車駕駛員為躲避法律責任,棄車逃逸或駕駛車輛逃逸的(因逃逸行為導致受害者死亡的,罪行加重)

下面來看看交通肇事逃逸認定標準:

(一)明知導致交通事故主要責任,駕車逃跑或 棄車逃走

(二)認為自己沒有責任開車離開現場的

(三)有其他違法行為不配合警方做交通 事故責任鑑定,並且逃跑的

(四)拯救傷員送到醫院後不報案、留虛假聯繫方式、不去交警部門自首以及對事故情報惡意隱瞞的通過上述得知,交通肇事逃逸是以推脱個人法律責任的目的而不積極解決事故問題的行為。交通肇事逃逸被查獲後,如有以下情況者會從嚴判刑:醉酒(吸毒)肇事、無證駕駛、盜取他人車輛導致交通事故傷亡的、留有其他交通肇事逃逸案底沒解決的。其中因交通肇事逃逸導致特別嚴重情況的將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具備以下條件:

1、致使2-5人以上重傷或死亡的,且事故主要責任人

2、6人以上重傷死亡、造成公共財產損失達到60萬以上的,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數罪併罰無期或者死刑。

肇事逃逸的責任認定需要在合理的區間進行,否則問題的處理就會有着不小的爭議,畢竟此類行為有已經觸犯了國家的有關規定,但是在實際的問題處理上需要自己積極的配合有關部門,一旦自己事情解決存在較多的分歧,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失去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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