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車出交通事故要怎麼認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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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車出交通事故要怎麼認定責任

近年來,拼車可以説成為了人們出行選擇最多的方式之一,拼車出行是可以節省當事人不少錢的。但在拼車的情況下也是有可能出現交通事故,那要是拼車出交通事故的話,此時對事故進行處理,該怎麼認定事故責任呢?詳細內容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拼車出交通事故要怎麼認定責任

(一)無償拼車事故的責任認定

對於拼車或搭車旅途中出現的交通事故,如果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拼車一方或提供搭車機會的司機負有一定的責任,該司機應該對搭乘人員因而遭受人身財產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即便是完全無償的拼車或搭車,對於事故負有責任的司機也無法免除法律責任,只不過相對於有償的搭車服務,其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相對較輕而已。

可見,“好意”是無法抵償“責任”的。在拼車或搭車過程中,相比之無人搭乘的情形下,人員肩負着更為重大的責任。

(二)有償拼車事故的責任認定

在拼車或搭車過程中,搭乘人員支付一定的費用,以分擔汽車運載的合理費用,是合情合理的。無償抑或有償,只要費用在合理範圍內,均無礙於拼車這種現代出行方式作用的發揮。但是,在拼車或搭車過程中一旦出現事故,拼車是有償還是無償,將直接影響到駕駛人員責任的承擔。

《合同法》第406條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在委託合同中,相比之有償的情形,無償委託合同的受託人僅對由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責任相對較輕。

由此可知,在有償的拼車活動中,因駕駛人員的“過錯”給其他搭乘人員造成損失的,其他搭乘人員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拼車活動,因駕駛人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其他搭乘人員造成損失的,其他搭乘人員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所以,在有償的拼車或搭車活動中,駕駛人員承擔着更高的注意義務

二、拼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賠償嗎

眾所周知,“交強險”只對本車人員以外的人身和進行賠償,而拼車人員或搭車人員顯然屬於“本車人員”的範疇。如果參與到拼車或搭車活動中的家用車一般投保的只是“交強險”,這樣一來,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搭乘人員將無法獲得其所乘坐車輛所投保的“交強險”的保障。在本車駕駛人員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遭受損失的搭乘人員就陷於相當被動的局面。

針對上述情形,駕駛人員該如何更好地防範自己所可能承擔的責任,搭乘人員又該如何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就成為我們不得不慎重對待的一個問題,於是“乘客險”就是最好的選擇。

所謂“乘客險”,又稱車上人員責任險,負責賠償保險車輛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車人員傷亡,包括駕駛人員和其他乘客。因此,參與到拼車或搭車活動的車主可以為自己的車輛投保“乘客險”,同時,其他搭乘人員也可以通過簽訂拼車協議等類似措施將車主投保“乘客險”作為車主的一項義務納入法律範圍,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拼車出交通事故的情況下,此時對於拼車的人而言,自己既不是機動車所有人,也不是實際的駕駛者,因此一般來講是不能對事故責任進行承擔的。而此時經過認定之後,可以確定機動車駕駛人和對方司機實際需要對事故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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