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鑑定費、訴訟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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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鑑定費、訴訟費由誰承擔?

近幾年,交通事故案件成為基層法院審理的主要侵權案件。交通事故最關鍵的一步是進行事故鑑定,明確責任。但是事故鑑定費、訴訟費最後應該由誰承擔呢?這是司法實踐面臨的一個難題。今天,本站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

交通事故鑑定費、訴訟費由誰承擔?

對於鑑定費用及訴訟費應由誰承擔的問題,因交通事故案件涉及的法律繁多,難免導致審理結果出現差異,在實務中通常不判決鑑定費與訴訟費由保險公司承擔,也有個別案例判決由保險公司承擔。對於鑑定費與訴訟費承擔問題,保險公司通常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這一條往往成為在案件中保險公司不予承擔訴訟費和鑑定費的抗辯依據,但是保險公司的抗辯能否成立有待商榷。《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鑑定費作為查明事實的必要費用,屬於“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訴訟費用的種類和交納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國務院頒發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保險法》第六十六條雖然允許合同當事人約定訴訟費用由誰承擔,並以此約定優先。雖然當事人的約定優先於法律一般性規定,但是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約束力,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於合同向合同對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係的第三人提出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故該約定只能適用於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對受害者並無任何的約束力。《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在司法實務中,往往是被保險人怠於請求與保險公司怠於賠償兩種情形並存,一些保險公司的經營理念也存在問題,能拖則拖,使受害者的理賠遲遲不能到位,使得受害者最終起訴,從公平角度講,訴訟費也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為宜,再者,在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在交強險範圍內保險人承擔的是法定賠償責任,作為敗訴方理應承擔受害者的鑑定費和案件的訴訟費。在第三者商業險的範圍內,保險公司承擔的合同責任和代替賠償責任,因此投保人因侵害行為給受害者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保險公司承擔原告方支出的鑑定費用和訴訟費,以保障案件的快速、順利執行,早日使受害者的權益得到救濟。另外,保險公司在承擔鑑定費用和訴訟費用後,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投保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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