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換行駛證的委託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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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換行駛證的委託授權書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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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授權書的性質


委託授權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作為其表現形式的代理證書具有單獨的證明力。

實踐中,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時,只需出具代理證書,即可表明其代理權的存在,而不以出示委託合同為必要。因委託合同只調整代理人的內部關係,作為第三人,無需瞭解委託合同的存在。為保護信賴代理證書的善意相對人,即使委託合同無效或可撤銷,或委託合同已解除,只要代理證書沒有收回,委託人又未公開聲明代理證書無效,則代理人持代理證書對善意相對人的法律行為,其法律效果仍歸於被代理人。

《民法通則》65條第3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委託書授權不明的,既有委託人意思表示不明的責任,也有代理人未提出糾正意見的緣故,同時,對此種行為給善意相對人所造成的法律效果或造成的損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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