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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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處罰是什麼?

駕駛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處罰是什麼?

駕駛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處罰主要是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後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並處罰金。新修訂的刑法於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危險駕駛”入罪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明顯加大了對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的醉駕案件進行調研,並醖釀出台相關司法解釋。

1、酒後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後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酒後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4、酒後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醉駕的刑事判決,目前在我國還是比較一致的,在沒有法定宣告緩刑的情況下,一律是六個月的拘役。

法律規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第三款規定,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駕駛人如果在道路上開車的過程中伴隨着喝酒的狀態肯定會對路況沒有及時的認知而發生意外,所以就必須對本應該可以制止的醉駕行為進行嚴厲的處罰,而處罰的基礎就是要對醉駕司機進行駕駛資格上的處罰,還要加上拘役和罰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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