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監外執行限制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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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監外執行限制出行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維護社區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為民排危解難為人民服務,幫助羣眾排危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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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監外執行限制出行的範圍是什麼

醉駕監外執行限制出行的範圍主要是禁止暫予監外執行罪犯進入夜總會、酒吧、迪廳、網吧等娛樂場所和其他有必要禁止進入的區域、場所,同時禁止其接觸同案犯,減少其接觸不良信息的概率,以降低其再犯可能性。

如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實施禁止令,則可對違反禁止令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可由法院作出撤銷暫予監外執行決定,予以收監執行。通過對其行為加強約束與懲戒,可減少潛在的社會危險性,並減少脱管現象的發生。禁止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接觸被害人、證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禁止接觸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擾的人或者可能誘發其再次危害社會的人。這樣規定,既有利於保護被害人及其相關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又有利於保護暫予監外執行罪犯自身的安全,防範誘發或再犯新罪的可能性。

其中 第十一條 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發生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以及接觸對其矯正產生不利影響人員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及時報告。

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還應當每個月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複查情況。

第十二條 對於人民法院禁止令確定需經批准才能進入的特定區域或者場所,社區矯正人員確需進入的,應當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並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准;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四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徵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後作出決定。

經批准變更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移交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有關法律文書應當抄送現居住地及新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到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第十五條 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識、時事政策等教育學習活動,增強法制觀念、道德素質和悔罪自新意識。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教育學習時間不少於八小時。

第十六條 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社區服務,修復社會關係,培養社會責任感、集體觀念和紀律意識。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社區服務時間不少於八小時

綜上所述,醉駕的違法者可能因為沒有事故情節而被法院認定為是犯罪情況比較輕微的情況,所以在判決的時候只是要求其監外執行,但是雖然沒有被直接關押卻也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接受部門的監督,比如説有些地方的出行是被絕對的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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