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交通肇事逃逸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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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駕交通肇事逃逸怎麼處罰

酒駕交通肇事逃逸怎麼處罰

酒駕交通肇事逃逸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二、責任認定

酒駕肇事逃逸是一種特惡劣的交通違法行為,要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酒駕肇事逃逸的,無論是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或是刑事責任都要比沒有逃逸的處罰更嚴厲。

民事責任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這裏所説"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賠償責任.法律將該責任確定為推定過錯責任.由於當事人逃逸導致事故現場遭到破壞,使交管部門對事故責任難以認定,首先推定其有過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若其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才可減輕其責任。

行政責任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處罰。

刑事責任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後逃逸屬情節加重犯,刑法將此規定了較重的量刑。具體規定如下: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綜上所述,就交通肇事逃逸後的行為就是很嚴重的,而酒駕在法律中也是嚴厲禁止的,所以對於酒駕後肇事逃逸的那麼可以認定為犯罪行為,造成的交通事故嚴重程度也會影響到處罰的力度,總之在判決的程序當中是非常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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