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醉駕的若干解釋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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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醉駕的若干解釋內容是什麼?

我們國家為了保障我們在交通道路上面行駛的安全頒佈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當中對於各種情況都是有規定的,其中就有不能喝酒開車。喝酒開車是涉及到醉駕的情況的,對於醉駕我們國家的最高法院也有解釋,對於醉駕最高院確定的是酒精含量在80MG的時候就可以認定是醉駕了。那麼具體是如何解釋的呢?

關於《意見》的起草原則

《意見》的起草主要遵循以下兩個原則:一是體現依法從嚴懲治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的要求。考慮到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高度危險性,為確保此類案件的處理能夠切實起到預防犯罪、保護人民的作用,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醉酒程度較高,在高風險路段醉酒駕駛,醉酒駕駛載客營運機動車,逃避或者拒絕、阻礙執法檢查等情形,明確規定從重處罰,以體現依法從嚴的政策要求。二是重點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對部分尚不能解決的問題,留待條件成熟後再解決。《意見》對已達成共識的“醉酒”的含義和認定依據、“道路”和“機動車”的範圍、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強制措施的適用等突出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三、關於《意見》的主要內容

《意見》共七條,主要對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含義、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以及數罪併罰、適用罰金刑等有關定罪量刑的問題和收集證據、採取強制措施等程序性問題作了規定。

(一)關於如何認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經研究,危險駕駛罪屬於行政犯,如果沒有特別需要擴張或者限制解釋的理由,對概念性法律術語的規定應與其所依附的行政法規保持一致。據此,《意見》第一條對“醉酒”、“道路”、“機動車”作了界定。

1.關於“醉酒”的認定標準

2004年5月3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佈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毫克/100毫升的駕駛行為,屬於醉酒駕車。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修訂後《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以下簡稱《國標》)繼續沿用這一標準。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是否應以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作為入罪標準?經研究,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是根據我國駕駛人員生理特點,經過大量調查研究、多方論證的結果,具有較強的科學性,且實踐操作多年,已得到社會廣泛認可,可以採用。故《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駕的解釋我們可以看出是非常的詳細的,我們對醉駕方面如果有什麼不懂的地方就應該看這個文章,因為這是我們國家最高法院規定的,一切的規定都應該遵循這個來進行執行。喝酒駕車方面還是有酒駕的規定內容的,所以對於這方面我們需要多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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