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醉駕後主動自首會怎麼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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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醉駕後主動自首會怎麼判罰?

一、長春醉駕後主動自首會怎麼判罰?

醉酒後駕駛自首法院會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由於醉駕後有自首的性質,在通過法院審理時更容易為犯罪者進行辯解,可以獲得從輕處罰的情況,但如果選擇酒駕逃逸後一定會受到法律嚴厲的懲治。

根據法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自首情節的認定依據是什麼?

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1、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3、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違法行為被採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體現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

綜上所述,醉酒後自首的性質,可以獲得從輕處罰的情況,但如果選擇酒駕逃逸後一定會受到法律嚴厲的懲治。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中自首情節的適用不能被附加過於苛刻的條件,尤其是對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或者明知他人或自己主動報案後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應依法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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