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沒有造成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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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沒有造成刑事責任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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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刑事責任

醉駕不但要負刑事責任,還要以危險駕駛罪始定罪處罰。所以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拘役並處罰金。
第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第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第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的時速行駛的。
第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三款事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由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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