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容他人醉酒駕駛構成交通肇事罪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那麼縱容他人醉酒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嗎?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嗎?本文將就此作具體闡述。

縱容他人醉酒駕駛構成交通肇事罪嗎?

有關部門就縱容他人醉酒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定性問題徵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經研究認為:

對“縱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宜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主要考慮:將機動車交由醉酒者駕駛與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相比,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明顯不同,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將機動車交由醉酒者駕駛的人的刑事責任,不符合共同犯罪原理,當事人之間對危害後果不存在共同罪過。

經認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認為,對“縱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 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宜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理 由如下:

1.縱容他人酒後駕駛只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不能據此作為 應否入罪的判定標準。《解釋》未規定縱容他人違章駕駛行為可以構成交通 肇事罪,且當時法規規章也無縱容他人違章駕駛的禁止性規定。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飲酒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且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據此,可以確認,縱容他人酒後駕駛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但是,對此行為能否構成犯罪,刑事法律和相關解釋均未明確規定。

2.從行為性質看,“縱容”是一種放任行為,應由民法、行政法調整,有別於納入刑法調整的“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的積極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縱容”是指對錯誤行為不加制止,任其發展。“縱容”是消極、‘放任行為;而譬指使、強令”’是主動、積極行為。因此,“縱容他人違章駕駛”應由民法、行政法調整,只有“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才可以納入刑法調整。否則,與酒後駕駛之人一起飲酒者、酒後駕駛之人所駕機動車上的乘員,明知此人飲酒後駕駛而不加制止,任其發展,均屬於縱容他人酒後駕駛機動車,均可能構成犯罪。若此,刑法的打擊面顯然過寬,實不可取。雖然第二種意見為了克服打擊面過寬問題,設置了“將機動車交給他人”的限制性條件,但是,“將機動車交給他人”後,他人是否親自駕駛、是否醉酒駕駛等。都不由出借方掌控,如果他人出了交通事故,出借方就得連帶承擔刑事責任,仍難以避免將來司窪實踐中隨意擴大打擊面。中國系人情社會,此種現象較普遍,在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若將此種行為納入刑法懲治範圍,可能引發負面的評論。 3.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該罪的成立以行為人對事故負相應責任並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為前提。《解釋》規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必須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根據具體危害後果,依法定罪處罰。如果認為縱容他人醉酒駕車者亦可構成本罪,則無法判定其對事故所負責任,將造成定罪量刑上的極大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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