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摩托醉駕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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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摩托醉駕如何處罰?

一、摩托醉駕如何處罰?

摩托車與轎車同屬於機動車,摩托車“酒駕”將與轎車“酒駕”按照同一法律條款處罰。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按照刑事案件取證的標準,對於有醉駕嫌疑的司機必須進行抽血取證。查酒駕中的酒精監測儀器數據,僅是交警前期判斷醉駕的方法,通過對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比對,作出具鑑定結論。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車,實踐中如果不發生交通事故,一般交警不會對其測試酒精含量,只有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才可能對其測試駕駛者的酒精含量,然後對其所駕駛的電動車進行鑑定,是否屬於機動車。

二、醉駕從輕處罰免於刑責的情況有哪些?

主要涉及以下六種情形:

1、挪動車位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並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有的甚至是應停車場保安人員的要求挪動車位,且未發生危害後果。

2、救治病人型。該類型的被告人為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均未發生交通事故。

3、睡覺休息型。該類型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後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

4、隔時醉駕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飲酒後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

5、尚未駛出型。該類型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

6、被醉駕追尾型。該類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醉駕摩托車的法律責任和醉駕機動車是一樣的,同樣觸犯刑法中的危險駕駛罪。交警查酒駕的時候,對醉駕車主要現場吊銷駕駛證,由檢察院起訴,按照公訴案件審理。對醉駕的處罰是一到六個月的拘役,量刑看醉駕後果及危害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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