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沒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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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沒判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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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沒抽血怎麼測試醉駕




    《規定》第十一條列舉了必須抽血檢測的4種情況:呼氣酒精測試結果達到醉酒駕駛標準的;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的;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方法測試的;涉嫌飲酒、醉酒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



    相關規定:



    查緝取證應全程攝錄



    因為醉酒駕車屬於刑事犯罪,《規定》第十七條對交警查緝醉駕的取證工作要求很細:“交警在道路上查處涉嫌醉酒駕駛違法行為時,應開啟執法記錄儀進行全程記錄,並通過現場拍照或者攝像等手段及時記錄查獲經過。”



    具體來説,交警拍攝的照片或者錄像,應當反映七方面的內容:當事人停車接受交通警察檢查的過程;有當事人面貌特徵的駕車情形;所駕機動車號牌、車型、顏色等基本特徵;當事人接受呼氣酒精檢測的過程;當事人抽取血樣的過程;有證人的,應當拍攝詢問證人的情況;能夠反映查處過程的其他內容。



    之所以要求這麼具體,是因為《規定》第三十八條還有規定:“偵查終結的醉酒駕駛刑事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檢驗鑑定結論確定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相關證據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的;法律手續完備,相關文書齊全。”



    查緝應不妨礙車輛通行



    近年來,隨着醉駕違法的增多,特別是部分地方的醉駕肇事案件引發了極大的社會影響,2011年5月1日,醉酒駕車被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駕駛人判處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並處罰金。



    《規定》第三條有如下明文規定:交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後駕駛機動車時,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合理選擇安全、不妨礙車輛通行的地點進行,並採取有效措施科學組織疏導交通,根據車流量合理控制攔車數量。車流量較大時,應當採取減少檢查車輛數量或者暫時停止攔截等方式,確保現場安全有序。



    綜上所述,醉駕的驗證方法不只有抽血,在被交警查到醉駕的時候會要求駕駛員進行吹氣酒精測試,根據吹氣測試得到的結果來確定駕駛員是否屬於醉駕,當然如果駕駛員對於吹氣的結果不服的,那麼可以要求抽血檢驗更加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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