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體會可以作為減輕刑法的材料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一、醉酒駕駛體會可以作為減輕刑法的材料嗎?

醉酒駕駛體會可以作為減輕刑法的材料嗎?

醉駕屬於從重處理的情節,因此醉酒駕駛體會不可以作為減輕刑法的材料。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20毫克就算酒後駕駛,大於80毫克即為醉酒駕駛交通違法行為之一,簡稱醉駕。未造成後果,也要按危險駕駛定罪,並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二、酒駕和醉駕的判斷標準及相關內容拓展

1、飲酒駕車

飲酒駕車判斷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成為醉駕。

根據計算,一般情況下飲用350mL(約相當於1小瓶)啤酒或半兩白酒(20ml)後,血液酒精濃度就可達到0.02(20mg/100ML),即達到飲酒駕駛的處罰條件。

按照新交法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記6分。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法律處罰更加嚴厲:飲酒後駕車,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罰款,記12分。

2、醉酒駕車

醉酒駕車判斷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考取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醉駕是一種危險的駕駛行為,發生意外會對他人和自身和財產安全造成非常大的隱患,因此我們國家對於這種行為是嚴懲不待的。醉駕是需要從重處理的情況,無論是造成的後果是否嚴重,認錯態度是否良好,這都不能作為從輕或者減輕處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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