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不予入罪的情節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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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醉酒駕駛不予入罪的情節有哪些

醉酒駕駛不予入罪的情節有哪些

最高法出台的《量刑指導意見(二)》則明確: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這意味着,“醉駕一律入刑”的規定有望鬆動。

“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二、在我國醉酒駕駛從重情節包括哪些?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相反的犯罪人員如存在嚴重酒駕的、肇事後逃逸的、嚴重超員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應加大對這類人員的處罰。確保這類案件的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相關的案件責任人員還應對這類案件的受害者進行賠償,保護這類受害者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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