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口子離婚10年夠分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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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口子離婚10年夠分財產嗎?

一、兩口子離婚10年夠分財產嗎?

離婚已經有十年再要求分割財產的話是不可以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一般民事權利保護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受侵害之時開始兩年內提出。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所享有的所有權受到侵犯,應當屬於一般民事權利受到侵犯,對於訴訟時效問題,應當與一般民事權利採取的保護措施相同,即應該適用一般民事侵權之訴關於兩年的訴訟時效的規定。為了督促在離婚時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之人能夠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解釋》將婚姻法第47條中當事人提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訴的權利行使的時效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應當自發現之日起2年內提出,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超出規定期間後,當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請求要求保護其權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保護。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及一方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外,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的財產在離婚時需分割。

除夫妻約定、《婚姻法》第18條及司法解釋的特別規定外,婚姻法將夫妻的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個人特有財產規定為個人所有。個人財產,規定範圍後離婚時歸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個人財產。

二、法院分割共同財產的原則:

如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共同財產分割問題,為使得共同財產能夠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國所確定的分割原則是: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女方、子女權益、照顧無過錯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決分割問題。

(1)男女平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表現為雙方均有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權利,在離婚時雙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因為女方在實際生活中收入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財產。當然權利的平等並不意味着份額的平均。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同時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2)保護子女、女方權益原則。這就是説,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將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實保障子女離婚後的生活與健康成長的物質需求。在離婚時,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分割共同財產時需照顧子女利益,照顧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將共同財產分給子女一部分。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我國婚姻法對於判決離婚,實行破裂原則離婚立法,只要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均可以獲准離婚。即使是因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亦可獲准離婚。但是,如離婚是一方有嚴重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係的行為,如通姦、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也包括其他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係的行為。一方的過錯行為給另一方帶來極大的身體、精神的傷害,也嚴重破壞夫妻感情。所以無論無過錯方是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動承受離婚的後果,都應該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以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與痛苦,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需要説明的是:照顧並不是一種民事責任,其性質不同於離婚時損害賠償。得到照顧的一方依然可以依據離婚時損害賠償的規定要求獲得賠償。

(4)有利於當事人的生產、生活原則。

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

(5)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最後想要告訴大家的就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肯定跟結婚幾年沒有關係。但是,離婚以後如果想要請求人民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鑑於雙方解除夫妻婚姻關係的時間已經有十年,如果當事人無法舉證自己是十年以後才知道對方當初侵犯到了自己的合法財產權,並且也無法具體的收集當初對方隱匿財產的具體數額的話,財產就不能要求再次分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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