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給付聘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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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後給付聘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給付聘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藴涵着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

民法典》(2021.01.01生效)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二、通常在哪些情況下女方是需要返還彩禮的?

對於彩禮是否可以返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有三種情況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的;

(2)雙方辦理登記結婚手續卻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彩禮不返還,對於上述幾種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返還。

三、夫妻共同財產具體有哪些?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只有是那些在已經辦理了結婚手續之後,男女雙方所獲得的工資等收入才有可能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在大部分情形下不屬於夫妻任何一方所有,故此不屬於共同財產的範圍。任何夫妻的共同財產在處置之前,在原則上是需要與配偶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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