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個人財產都包括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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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個人財產都包括了哪些

雖然原則上夫妻在結婚之後所取得的財產都是按照共同財產來處理的,但總是有例外的情況,也就是説即使在夫妻締結了婚姻關係之後,個人取得的財產也是有可能屬於個人所有。那到底婚後個人財產都包括了哪些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婚後個人財產都包括了哪些

婚後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夫妻間的約定,具體如下:

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因為我國在民事法律方面都以意思自由作為基本原則。只要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沒有違法法律,那麼他們約定的內容就是有效的,並受到法律保護的。這就表明婚內的任何財產都可以是個人財產。

婚後財產—法律規定屬於個人的財產:

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1、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4、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個人財產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夫妻個人財產如何界定

理解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關於一方婚前財產的問題。現行《婚姻法》將一方婚前的財產明確規定為個人財產,因此,1993年《財產分割意見》中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不再適用。具體包括兩類財產:一是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婚前個人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二是婚姻存續期間,復員、專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對此,《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一)》第19條也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關於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的問題。這些財產具有人身性質,故只能歸該方個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13條還明確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該解釋也依據這些財產的人身性質,將其認定為個人財產,是對《婚姻法》有關內容的具體與完善。

(3)關於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的問題。基於意思自治原則,立法應尊重遺囑人和贈與人的意願,保護其個人財產的處分權。所以,這些財產應被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22條第1款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關於夫妻個人財產中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的問題。對此,法條中沒有明確列舉。依現實生活,它主要是指夫妻各自日常生活、職業所需的專用物品,如個人使用的衣服、書籍、首飾等。但婚後購置的貴重首飾,一方因其職業所必須的價值較大的物品,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生活資料,雖屬個人使用,也應視為共同財產。

(5)關於其他應當歸夫妻一方的財產的問題。這是概況性規定,包括立法沒有具體列舉的其他所有應當歸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如夫妻雙方約定歸個人的財產;婚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

有不少人認為,只要夫妻結婚那一方取得的財產就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日後要是夫妻離婚的話,就需要對這部分財產作出相應的分割才行。但其實,只能認為原則上夫妻一方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共同所有,但也是有例外的情況。現實中,婚後個人財產也是存在的,當然往往是針對一些比較特殊的財產,如一方在婚後因為父母指定贈與而獲得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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