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離婚被“淨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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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離婚被“淨身出户”

一、如何防止離婚被“淨身出户”

淨身出户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化的説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一般多發生在男方入贅女方家庭中,這種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雖然説“淨身出户”是沒有法律支持的,但是在法律實務中,經常會出現因一方通過轉移財產都手段而出現“淨身出户”的事實現狀。

首先,除平時應當具有自我保護意識外,還必須注意收集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1)對房屋等不動產或其它需要進行所有權登記的財產,以及雖不要進行所有權登記但金額、價值大的財產,應將自己的名字寫入產權證書,或達成出資協議、書寫好共有證明。

(2)注意掌握對方開户銀行以及資金賬號,收集對方的大額儲蓄信息、取款的憑條或信用卡刷卡記錄。既把握動向,又可以證明期間置業的出資事實。

(3)掌握家庭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另一方資金的流向情況,以便進行必要的反駁或抗辯。

(4)注意收集和保管購買財產的發票,預感到一方可能轉移隱匿財產時,可請他人來家列出財產清單並簽字,或請公證機關公證、請律師見證。一旦發現家中財產被轉移,也可立即報警,以便確定證據。

其次,及時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由於銀行存取款、股票、證券、基金、股權等,都屬於商業祕密或為當事人、代理人無法通過自身獲得的材料,房屋產權證、汽車登記、股權變更登記等也為國家相關部門所保存,因此若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認為對方有在此類方面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如就上述所稱的股份轉讓,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工商登記情況,對公司的管理、參與、分紅情況等,以從中發現蛛絲馬跡。但當事人提出此類申請的同時,必須提供相關線索。如對銀行存取款,必須提供開户行和賬號,否則法院便無法調查,法院也不可能漫無目的、大海撈針式的對本地所有銀行或全國的金融機構進行調查。

再次,可以訴請法院確認相關轉讓行為無效。

最後,離婚後也可以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常見的幾個典型的離婚財產轉移前兆信號

1、“未雨綢繆”:尚無離婚跡象便已着手

一方有了外遇而產生了離婚的念頭比較大。外遇的一方可能擔心被親朋好友指責、唾罵,常常會無事生非製造事端,以便逼迫另一方提出離婚。如果離婚是遲早的事,首先考慮到諸如住房、存款等大額共同財產。有些當事人在一方起訴離婚時,對此也一直還矇在鼓裏。

類似情況還有私自將房屋產權過户到他人名下、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將同居期間至結婚前雙方出資購買或建造的房屋登記在一人名下等等。

2、 “暗度陳倉”:共同財產被化整為零

如果發現一方當事人不時將兩人積蓄的錢取出,工資卡上的錢也往往過不了一天,便只剩下零頭。或者在面對的追問,對方常常漫不經心地説丟了、吃了、喝了、賭了。一方在另一方並不知道,悄悄在外地銀行開了一個賬户,當所有的錢都已轉移到該賬户且認為萬無一失後,他們間的離婚訴訟便開始了。

類似情況還有轉移股市資金(基金)、隱匿炒股(基金)信息、拋售股票(基金)套取現金。

3、“李代桃僵”:權由台前轉到幕後

股權説沒了就沒了。為達到離婚而又不使股權被分割,早就蓄謀已久。找幾位好友,他們間的股權轉讓其實是個幌子,利用這個幌子,使他人成了股東,而自己變得什麼也沒有。實際上,自己只不過是由名副其實的股東變成了隱名股東,由台前轉到了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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